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LTEV-113-羅簡-275-20241115-2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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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275號 原 告 陳定詮 被 告 徐永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陳定銓」之記載,應 更正為「陳定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記載原告姓名為「陳定詮」,惟本院原 判決將原告姓名誤繕為「陳定銓」,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應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姓名更正為「陳定詮」。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