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LTEV-113-羅簡-278-20250210-2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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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蔡美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英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