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LTEV-113-羅簡-303-20250123-2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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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30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優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立東光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