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03

案號

LTEV-113-羅簡-331-20250203-1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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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331號 原 告 張進財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至中律師 被 告 張福生 張福順 張志鵬 張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6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 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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