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LTEV-113-羅簡-364-20250207-1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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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3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朱文瑞 被 告 陳啓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14時28分在本 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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