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LTEV-113-羅簡-403-20250321-2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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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杜晉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昶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