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LTEV-113-羅簡-427-20250224-2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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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晴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4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