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日期
2025-02-07
案號
LTEV-113-羅簡-448-20250207-1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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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4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周書玉 被 告 謝誠評 謝志欣 謝宇航 謝宇恩 法定代理人 李娟 被告兼上 4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誠謙 被 告 謝汶臻 劉謝雪霞 葉謝淑瑤 兼上 2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讚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 再行調查之必要。經查,觀諸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之協議日期為112年1月11日,是關於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時間應為112年1月11日,原告請求撤銷112年2月17日之債權行為顯有錯誤,故本件尚有須釐清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第1項是否更正為:被告謝誠評、謝志欣、謝誠謙、謝宇航、謝宇恩、劉謝雪霞、謝淑芬、葉謝淑瑤、謝汶臻就被繼承人謝茂珍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112年1月11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2月17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並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完整之聲明(應含更正後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塗銷登記部分),及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雨萱 附表一:被繼承人謝茂珍遺產 編號 財產種類 面積(㎡) 權利範圍 1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82.07 全部 2 宜蘭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路00巷0弄0號) 96.94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