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LTEV-113-羅簡-484-20250326-2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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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瑞菁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淡水水碓○○○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晏京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林邵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