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25
案號
LTEV-113-羅簡-491-20241225-1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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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91號 原 告 連葉鳳 被 告 黃麗蕙 何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 元及自民國98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之孳息,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9,34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2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孳息總額239,344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420元後,尚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起訴前已生孳息(元以下四捨五入) 320,000元 98年9月21日 113年9月5日 (14+351/366) 5% 239,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