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8
案號
LTEV-113-羅簡-493-20241218-1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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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訴請代位被代位人施秋娥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所 示土地等遺產,然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人其中林錫雄、林錫洋、林錫榮、魏林月英均已死亡,自應由渠等繼承人接續辦理繼承登記,始能就附表所示土地等遺產為遺產分割,揆諸前揭說明,若未辦理繼承登記為目前生存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並無法請求分割遺產,是以本裁定命原告於二週內應依上述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