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日期
2025-02-03
案號
LTEV-113-羅簡-532-20250203-1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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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532號 原 告 林木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張阿菊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請地上權人之繼承人辦理該地上權之繼承登記及塗銷登 記事件,對於該地上權人之全體繼承人須合一確定,故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繼承人方林旺於民國49年12月15日死亡,原告起訴未將方 林旺之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有不適格之情形。若方林旺屬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自應由利害關係人即原告逕向方林旺生前最後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方林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事。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陳報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證明文件,若未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請自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陳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案號及進度,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被繼承人藍阿根於47年12月18日死亡,請提出其再轉繼承人 林阿悅之所有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須含本籍及寄留戶籍調查簿之全戶資料,如於日治時期死亡,亦請提供除戶簿)、光復後戶口清查表、所有台灣省人工手寫戶口名簿,均包含子女及配偶之全戶資料,並說明林阿悅是否已死亡?為何人所收養?並將相關證明以螢光筆標示,否則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 四、陳報被繼承人方林旺、藍阿根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於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並請以正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查詢,公告日期不限定時間;於103年6月1日前死亡者,請提出以正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向生前最後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有無拋棄繼承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原告雖提出起訴狀附件4之司法院家事公告查詢結果,惟未區分死亡時間,且有限定公告日期,並缺漏藍烏毛、游義勇部分)。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五、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須為完整無遮蔽資 料),並整理送達資料。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