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LTEV-113-羅簡-91-20241209-2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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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萬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 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2, 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 ,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