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06-06
案號
LTEV-113-羅補-140-20240606-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俞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6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 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