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8
案號
LTEV-113-羅補-283-20241018-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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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禾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9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另原告如欲委任林鼎鈞、朱成浩為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 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