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18
案號
LTEV-113-羅補-304-20241018-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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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添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國清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詹國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詹國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889元【電信費暨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前1 日止之利息1,1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專案補貼款5,376元+專 案補貼款5,376元=11,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