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LTEV-113-羅補-310-20241018-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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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陳藍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仁義、林友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記載 之「林友楷」住居所,經查並無此地址,且原告檢附之110年薪 工資單記載之薪資受領人姓名為「許友楷」,請確認被告正確姓 名究為「林友楷」或「許友楷」,並查報其正確住居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