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LTEV-113-羅補-311-20241025-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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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5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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