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LTEV-113-羅補-314-20241024-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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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林文龍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思賢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