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5
案號
LTEV-113-羅補-316-20241025-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婉如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黃婉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婉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9,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