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30
案號
LTEV-113-羅補-321-20241030-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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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炳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146元( 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 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