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LTEV-113-羅補-326-20241105-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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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詰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5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羅詰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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