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6

案號

LTEV-113-羅補-327-20241126-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黃暐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山正、邱國賓即捷富綠能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7,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