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LTEV-113-羅補-330-20241107-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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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林培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尹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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