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LTEV-113-羅補-332-20241115-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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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 理 人 吳俊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珍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謝佳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佳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8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