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LTEV-113-羅補-337-20241119-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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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