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28
案號
LTEV-113-羅補-343-20241128-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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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熊亦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喜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5 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