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LTEV-113-羅補-344-20241129-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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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本件原告與被告楊紅宇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2,0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