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LTEV-113-羅補-345-20241129-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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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邱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承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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