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LTEV-113-羅補-347-20241119-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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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47號 原 告 林培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