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LTEV-113-羅補-353-20241129-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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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53號 原 告 佰事達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家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6,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查報 「佰事達實業社」是否為謝家杰所獨資設立?如屬獨資事業,則 請確認原告姓名是否更正為「謝家杰即佰事達實業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