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9
案號
LTEV-113-羅補-354-20241209-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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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80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