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3

案號

LTEV-113-羅補-356-20241213-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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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德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7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3,343元 1 利息 39,982元 113年9月18日 113年10月7日 (20/365) 10.75% 235.51元 2 利息 19,841元 113年9月18日 113年10月7日 (20/365) 12% 130.46元 小計 365.97元 合計 63,7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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