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3

案號

LTEV-113-羅補-358-20241223-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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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主惠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34元(含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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