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LTEV-113-羅補-365-20241213-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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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黃少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麗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6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