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8
案號
LTEV-113-羅補-370-20241218-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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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7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CALVO JUVY DEQUILLA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而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先位聲明係依 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買賣價金、違約金暨約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975元;備位聲明則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且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750元,及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5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0,0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依上說明,本件原告所提起之先位、備位訴訟,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一: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 五入) 請求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750元) 1 利息 9,75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1月24日 (199/365) 16% 850.52元 2 違約金 975元 - 975元 小計 1,825.52元 合計 11,576元 附表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 五入) 請求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750元) 1 利息 9,75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1月24日 (199/365) 5% 265.79元 小計 265.79元 合計 10,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