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LTEV-113-羅補-371-20241231-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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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7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IIS ISTIQOMAH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2,900元,及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違約金5,290元;備位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2,900元,及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5萬8,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