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LTEV-113-羅補-378-20241231-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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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進軍(NGUYEN TIEN QUAN)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萬3,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