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LTEV-113-羅補-381-20241218-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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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曜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