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LTEV-113-羅補-386-20241223-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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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86號 原 告 邵招明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崧民、陳盈茹、林月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