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LTEV-114-羅小-10-20250325-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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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10號 原 告 李芊頴 被 告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 字第4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及自113年9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1萬1,000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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