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LTEV-114-羅小-34-20250325-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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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34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俊逸 被 告 謝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6,970元,及自112年1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2萬6,97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