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LTEV-114-羅小-60-20250226-1

字號

羅小

法院

羅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小字第60號 原 告 邱素真 被 告 吳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參,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