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6
案號
LTEV-114-羅簡-56-20250226-1
字號
羅簡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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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簡字第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劉芳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參,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