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LTEV-114-羅補-1-20250213-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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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東吉 上列原告李東吉與被告趙育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4,138元(含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6 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3萬3,800元 1 利息 3萬3,800元 113年4月15日 113年6月26日 5% 338元 小計 338元 合計 3萬4,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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