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LTEV-114-羅補-15-20250318-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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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1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余建勳 上列原告與韋維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3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