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LTEV-114-羅補-18-20250318-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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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18號 原 告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訴訟代理人 吳俊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姵伶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105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 費1,000後,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