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LTEV-114-羅補-20-20250203-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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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簡瑜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56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表:(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