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LTEV-114-羅補-22-20250212-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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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000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主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683 元(計算式:5萬4,516元+其中5萬2,290元自民國113年10月7日 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3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967元+違約金1,200元=5萬6,683元,元以下4捨5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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