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LTEV-114-羅補-3-20250213-1
字號
羅補
法院
羅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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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雪芳 上列原告陳雪芳與被告蔡玫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